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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: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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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: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,法律条文概述 ,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,对于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可以取保候审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取保候审的基本原则,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。

一、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
1. 刑事责任轻微: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,对社会危害性较小。2. 可能判处非监禁刑:取保候审主要针对的是不需要长期监禁的案件,如管制、拘役等。3.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:嫌疑人不会逃避审判、串供、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的可能性较低。

二、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决定
1. 申请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,侦查机关、检察院或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。2. 决定: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决定,但需向被取保人宣读并告知其义务,如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指定区域、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。3. 保证方式:取保候审可以由保证人担保,也可以交纳保证金,具体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确定。

三、取保候审的解除与执行
如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,待案件审理完毕后,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。若违反规定,司法机关有权没收保证金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,并视情节重新决定是否继续采取取保候审。

总结: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作为一项关键法律条款,规范了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程序,旨在平衡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,确保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,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尊严。理解并遵循这一规定,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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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页面更新时间:2024-10-20